职业院院的根本任务是培养技能型人才,人才质量是职业院院的生命线,提高教学质量是职业院院教学工作的永恒主题。为加强全院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学院教学质量评估检查组的工作宗旨:切实加强全院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促进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努力适应新世纪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级专门人才的新要求。
第二条 学院教学质量评估检查组的工作,是在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对全院的教学工作、教学质量进行评估检查。
第三条 学院教学质量评估检查组下设领导小组和专家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其成员由高教研究室主任、督学办主任和教务处处长组成,设秘书一人。
专家组的主要成员由各二级学院院长组成。专家组按科类设置。领导小组可以根据评估检查内容的需要,临时聘任相关的部分教师(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进入专家组。
第四条 学院教学质量评估检查组的工作职责:
1、组织每学期期中教学检查。
2、组织课堂教学质量的检查与评价。
3、组织实验教学质量的检查与评价。
4、组织实习实训教学质量的检查与评价。
5、组织期末考试工作与考风建设的检查。
6、对教学改革试点专业、新专业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和院内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工作进行随机性过程检查。
第五条 学院教学质量评估检查组的各项工作,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主持,按照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要求进行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