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办法

发表于: 2020-10-26 点击: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凡属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身份证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学校请假,并出具相关证明,请假期限不超过2周。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参军入伍、因病等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最长期限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凭录取通知书和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办理入学。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对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分三个阶段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和审查,复查和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校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在学校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申请或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参军的新生,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退役后两年内,凭相关材料于开学前返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若重新报名参加高考,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的时间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任何人不得为他人代注。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者,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获准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学校不予注册。对于未准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如擅自参加教学活动,其考核成绩无效。

第十四条  学生实行学年收费制度,即根据学生的学习年限按学年收缴学费。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此类学生办理有关手续后,学校将予以注册。

第二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六条  伊春职业学院大专学制为三年或五年,中专学制为三年。

第十七条  大专最长学习年限为五年或七年,中专最长学习年限为五年。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内完成学业。自主创业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六年或八年,参军学生保留学籍至退伍后两年。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学年收费制度,即:根据学生的学习年限按学年收缴学费。

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两种形式。考核成绩的评定分为百分制和五级分制两种。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的,60分为合格;成绩采用五级分制为: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在考核前办理缓考手续。

(一)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须在考核前经过学院核实批准后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

(二)除极特殊情况外,因事一般不批准缓考,如必须申请,须在考核前通过所在学院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批准后方能生效。

(三)每门课程缓考只能申请一次,缓考成绩按正考记载。缓考成绩不及格者只能在毕业前进行补考。

第二十二条  学生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五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准予毕业,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取得的成果计入实习成绩,如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和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均有成果记录,则按优秀计入实习成绩。

第二十三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四条  根据校际间协议,学生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所取得的成绩由本校予以承认后,即可按必修课或选修课成绩计入本人总成绩。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核,必须取得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考核资格:

(一)旷课超过该门课程本学期授课学时三分之一的;

(二)实习(实验)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在本学期实习(实验)课时三分之一的;

(三)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本学期应交次数三分之一的;

不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可在毕业前申请补考。每学期补考前由学生处向教务处提供未注册学生名单,未办理注册手续的不具备考核资格,办理注册手续后可以参加正常补考。

第二十六条  每学期初补考结束后一周,各二级学院按学生学号顺序打印出正考和补考成绩单,并加盖二级学院公章,上交教务处存档。成绩公布后,如学生对某一门课程的成绩有疑问,可在成绩公布一周之内申请复查试卷。学生要求复查试卷,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院长、教务处处长批准,方可复查。除评定有误、核分有误、记分有误外,不得更改成绩。

第二十七条  每学期初举行的正常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可参加毕业前的补考。补考课程及格成绩一律按60分或合格记载。

第二十八条  毕业前补考必须办理补考申请手续,补考者须在最后一学期初到所在学院办公室进行注册,由各学院教学秘书将学生补考名单和补考课程统一报到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毕业前补考考试,学生每次最多可申请10门课程,剩余补考课程在第二年同期进行申请。第二年申请后仍有剩余补考课程和补考后仍不合格的,将予以结业处理。

第三十条  无故旷考者和考试违纪、作弊者一律不得参加正常补考,该科成绩计零分。

第三十一条  退役军人复学或入学后,可以申请免修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大学体育、形势政策、思想道德修养,可直接获得免修课程成绩。百分制考核的按75分计入成绩册,五级分制的按中等计入成绩册,如学生要求参加免修课程考核并高出规定记入成绩时按最高成绩计入成绩册。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不断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对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以适当方式予以记录,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实行学业预警制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期学分达不到学校相关要求的进行学业预警,预警分为黄、橙、红三个等级。学生每学年成绩不到学校相关要求的,学校给予降级处理;降级两次学业成绩仍达不到学校相关要求,应予退学处理。

第四节  请假与考勤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各项教学活动和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学生要按要求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和课外活动。因故不能上课或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生请假三天以内的,由其所在二级学院主管辅导员准假;请假一周以内的,由其所在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请假一周到两个月之间的,由其所在二级学院院长批准后,报学生处审核、备案;请假超过两个月的,须到学生处办理休学手续。学生请病假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事假应附相应证明。

第三十六条  学生请假期满,须按时返校销假。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返校者,须在假期未满前申请续假。续假未获批准者,必须返校。无故不返校者,学校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理。

第五节  转专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本校就读专业完成学业,特殊情况下,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学校根据学生个性特点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本人申请,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八条  转专业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二)体现社会对人才需求、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三)遵循因材施教、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的原则;

(四)遵循确保整体人才培养质量、转入专业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匹配的原则;

(五)遵循成绩优秀的学生转专业要求的原则;

(六)遵循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转专业的基本要求

(一)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经学生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学校适当调整其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二)学生学习成绩优秀、综合表现突出,或有特殊才能及专长、更加适合学习其他专业者,可申请转专业;

(三)学生由于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或因留级、降级、休学期满复学及入伍转业复员以后原专业发生变化者,可申请转专业;

(四)按国家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含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高职班(三校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五)艺术类、体育类学生不得跨科类转入其他专业;

(六)文科、理科等不同专业科类之间原则上不能转专业;

(七)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允许进行一次专业调整;

(八)学生转专业的时限为第二学期,第三学期之后不再允许转专业;

(九)转专业的具体工作由学生处负责,学生录取通知书与录取数据不一致的,一律以录取数据为准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十)学生处要按照严格、规范、准确、及时的要求,做好专业调整后的备案审核及电子注册工作。

第四十条  转专业的程序

(一)学生本人填写《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

(二)由学生本人申请,经转出专业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由学生处复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三)经确认符合规定的,按照要求进行学籍异动处理,并报送省教育厅予以备案。

第四十一条  转专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生本人签字的《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

(二)学生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申请转专业的,需要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相关医疗诊断或证明;

(三)自主创业学生需提供自主创业相关证明材料;

(四)参军退役学生需提供士兵退伍证。

第六节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十三条  转学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理由充分、证据充实、以人为本、保障学习的原则;

(二)遵循严格控制、从严管理、审慎处理、集中受理的原则;

(三)遵循维护教育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  转学的基本要求

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未在我校报到入学、注册以及未取得电子学籍者;

(二)在我校学习未满一学期者;

(三)在我校就读已经第三学期以后的;

(四)不同学历层次之间者;

(五)按国家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含五年一贯制、高职班(三校生);

(六)处于休学期间者;

(七)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八)应予退学者;

(九)转学时涉及转专业,而该专业属于限制转专业范围者;

(十)已转学一次者;

(十一)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十五条  转学的程序

(一)学生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二)转出学校商函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复函转出学校,转入学校考核拟转入学生具体情况并形成考核材料;

(三)转出学校持转入学校复函、拟转学学生鉴定以及转出学校的转学请示(学校以正式文件呈报《关于xxx同学转学的请示》),领取《黑龙江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

(四)《黑龙江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由学生本人如实填写,转出和转入学校主管学籍工作的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由转入或转出学校负责学籍管理的工作人员持此表和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教育厅学生处。

第四十六条  转学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生本人签字的转学申请书;

(二)学生本人签字的《黑龙江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

(三)经学生处加盖公章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三联单复印件;

(四)加盖转出学校公章的申请转学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单;

(五)加盖转出学校公章的拟转学学生综合操行鉴定报告;

(六)拟转入学校考核证明;

(七)因患病转学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相关医疗诊断证明;

(八)因特殊困难转学的需提供特殊困难证明材料;

(九)省级教育厅行政部门要求提供其他材料。

第四十七条  转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七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的;

(二)一学期内累计请假超过两个月的;

(三)因自主创业需要的;

(四)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需要休学的。

第四十九条  学生休学以半年或一年为限,一般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自主创业休学者,凭相应证明材料最长学习年限延长至六年。

第五十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凭入伍通知书办理相应手续,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生任何待遇,保留学籍最长时间为两年。

学生参军保留学籍期间,应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五十一条  学生办理休学,由本人填写申请表,并持证明材料,由所在二级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到学生处办理休学手续。

第五十二条  休学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休学时间达一年者,不缴纳休学期间学费。

第五十四条  休学学生复学应在学期开学注册时持身份证、复学申请等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及学生处申请复学。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要求复学的学生,进行复学核查。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做退学处理。

第五十六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其确已病愈并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在校参军保留学籍的学生应持士兵退役证在退役后两年内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十七条  学生复学后,学校将根据学生已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进行学习。

第八节  升级、留级与降级

第五十八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必修课、选修课、实践课、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环节等),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五十九条  三年制大专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已达到四科及以上者,予以留级预警,继续跟班学习;每学年累计课程有六科及以上经补考不合格的,予以留级。

第六十条  五年制及中专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已达到四科以上者,准予补考,予以留级预警,继续跟班学习;每学年累计课程有十科及以上经补考不合格的,予以留级。

第六十一条  毕业班学生考试四科以上不及格者,准予留级处理,如本人提出申请结业,经学校批准可颁发结业证书,但不再换发毕业证书;三科以下不及格者,颁发结业证书,可以在当年十一月份提出书面补考申请,并参加学院十一月中旬组织的统一补考,成绩合格,补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同时结业证书收回。如果本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申请,视为放弃补考,不再有机会补考和补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  留级的学生,如所学专业不连续招生,视学生具体情况,可转入学制相同、相近专业。留级学生需修读所学年级全部课程并按有关规定交纳学费。

第六十  学生休学以半年或一年为限,一般连续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休学时间达一年者,可不交休学期间学费,休学期满后,按规定降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六十  每学期开学三周内,教务处提供经补考后仍有四科及以上不及格人员名单;每学年三年制大专学生累计课程有六科及以上经补考不合格人员名单,五年制及中专学生累计课程有十科及以上经补考不合格人员名单。

第九节  退  

第六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按各专业教学计划要求,专科学生所修课程门数累计未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应修总课程门数的1/3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学期累计旷课六十学时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连续两次退学预警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六十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退学登记表,如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退学手续的,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但须出具由退学本人签字的委托书和退学申请(可以是传真件或扫描打印件),方可由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退学手续,经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六十  对做出退学处理的学生,在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前,学院辅导员须将拟退学处理意见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对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做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或家长;如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或家长,采取邮寄、登报、新闻媒体公示公告等方式传达,同时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  退学的学生,必须在被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自动离校,由二级学院负责督促学生离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学校,否则出现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和家长负责。档案由学生本人或家长签字后带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的学生成绩从学校成绩管理系统中删除,学业成绩不再存档

六十九  申请退学的学生学费按下列原则退还: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退学学生的退费时间以学校批准其退学时间为准;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退费时间以学校下达处分决定书的时间为准。

第七十条  学校为退学的学生提供退学证明。在学校学习一学年以下的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的可以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七十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七十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可以申请补考,合格后学校可颁发毕业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超出最长学习年限不再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一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七十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七十  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上对学生毕(结)业证书电子注册。

第七十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七十  学生毕业证丢失可以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节  学生证管理

第七十  学生证是学生在校期间表明身份、参加学习和其他活动的重要凭证。我校在籍学生,应当一人一证,有多证者必须将多证主动上交学生处。

第七十  学生在每学期报到时,应持本人学生证到学生处学籍管理科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并加盖注册章,注册方为有效。

十九条  学生证中记载的乘车区间到达站,应填写离家较近或转乘其他交通工具较便利的火车站。如家庭地址迁移,应凭迁移地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学生处办理变更。

第八十条  学生因毕业、转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等情况发生学籍变动时,应当到学生处办理学生证注销手续,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八十  学生在校期间,如学生证丢失,可按学校规定时间补办。

第八十  学生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送他人,不得擅自涂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