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职业学院中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管理办法

发表于: 2020-10-26 点击: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伊春职业学院中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落实的管理工作,根据《2019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13105号)和《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1525号)《伊春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落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我校三年制中专学生和五年制大专学生的前三年属于中职学生范围。

第三条  落实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上报的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和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等工作负主要责任。负责资助的主管人员负直接责任。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综合预算,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年终应当编制决算。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免除学生学费,对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学校不应再收取任何学费。已经收取学费的,要及时将学费一次性退还学生。

第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管理、监督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落实的重要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

(一)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中职国家助学金的资助范围包括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龙江县、泰来县、甘南县、富裕县、克东县、拜泉县、林甸县、望奎县、兰西县、青冈县、明水县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涉农专业为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规定的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运输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

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病、失业等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按一、二年级非涉农专业在校学生的15%比例确定,资助对象要兼顾农村和城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从2015年春季学期起,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中央负担60%,省级负担32%,地方配套8%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发放程序

(一)申请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向上;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每年春季、秋季学期,一、二年级学生在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伊春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申请表》(详见附件1)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建档立卡、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孤儿、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六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须以当地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认定平台系统上的数据为准,学生可在提出资助申请时出具相关凭证;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应由学生家庭在户籍地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出具相关凭证;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在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没有备案的须到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或机构)开具临时性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开不出证明的也可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认定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学生在提出资助申请时,按照《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要求,取消由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或学生主动提供证明材料。

(二)初审、提交信息。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对学生填写的《伊春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申请表》和递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并在每学期第一个月及时将相关数据信息上传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职子系统),提交并公示每月新增、减少受助学生信息,不得迟报、漏报、多报学生资助名单和资助金额。

(三)审批、公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对通过信息系统上报的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信息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及时把经审核后的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打印加盖公章后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主管部门对学校提供的资助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学校为学生在银行办理专用中职学生资助卡。在本人身份证、学籍注册号、专用中职学生资助卡号相符合和情况下,由学校发到学生手中,并学生本人履行签字领卡手续,禁止代领或冒名顶替。学校要及时把资助卡号导入信息系统

(五)助学金的发放。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要积极争取应承担的配套资金,使国家助学金按分担比例足额落实到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通知所属中职学校按时把享受助学金和学生名单信息统计表,经校长审核签字、学校盖章后上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助学金按月打入专用中职学生资助卡中,以确保国家助学金及时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六)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国家助学金资金和资助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在打入专用中职学生资助卡之前,认真核查资助资格,对已经核实不符合资助资格和条件的学校,报主管领导批准,停止资助;待通过整改符合资助资格条件后,再恢复资助。

第八条  享受国家免学费政策范围及免费方式

2015年春季学期起,对我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第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第九条  免学费标准。中职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统一按每生每年平均3000元的标准,中央与地方按64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由省与市县统一按64比例分担。中职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确定,中职免学费补助资金扣除上级财政按比例分担部分后,差额部分资金由本级财政予以补助。

第十条  国家免学费发放程序

(一)申请认定

每学期开学后,由学院向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发放《伊春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申请表》(详见附件1),学生填写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

农村户籍(含县镇)的学生提供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立卡、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孤儿、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六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须以当地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认定平台系统上的数据为准,学生可在提出资助申请时出具相关凭证;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应由学生家庭在户籍地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出具相关凭证;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在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没有备案的须到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或机构)开具临时性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开不出证明的也可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认定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学生在提出资助申请时,按照《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要求,取消由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或学生主动提供证明材料。

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将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其相关信息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并经主管部门初审后,学校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学校盖章留存。

(二)提交审批。学校负责把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正确信息在每学期第一个月及时在信息系统中提交 ,每月及时提交并公示新增、减少享受免学费的学生信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负责同志要严格把关,每月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审核各中职学校提交的免学费信息。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应承担的配套资金,使免学费补助资金按分担比例足额落实到位,并协调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保证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按事业收入提取5%,设立专用基金,足额用于国家资助及免学费范围之外的家庭困难学生及品学兼优和学生和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和开支。

第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资助工作。要做好学生学籍的填报和日常管理工作,对于转学和流失学生信息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做异动处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受助学生的申请、认定和信息系统上报工作。

要建立专门档案,将省(市)级指标文件、审批单及学生名单汇总表、受助学生公示名单、影像资料(公示、发放)、银行发放明细、资金领取人签字名单、银行卡领取人签字名单、受助学生档案及相关凭证和工作情况等分学期建档备查。

第十四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我校配合市(县、区)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我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加强对中职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落实和监督检查。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五年制大专学生、三年制中专学生(含黑龙江省伊春卫生学校)的资助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伊春职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