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公寓安全防火处罚条例

学生处 发表于: 2016-03-01 点击:

为确保学生公寓的安全,进一步加大安全防火的工作力度,做到对违规者的处罚有章可循。根据《黑龙江大学伊春分校 伊春职业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一、公寓管理中心建立安全防火工作岗位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奖惩明确。

二、公寓辅导员负责本公寓楼的安全防火工作。并与学生签订《安全责任书》。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检查学生寝室安全用电情况,发现违规现象,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理。

三、对于擅自动用或破坏消防器材者,私拉电线或使用明火者,给予记过以上处理;电器设备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未切断电源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引起严重后果者,依据相关规定从重处理。

四、学生公寓内除允许使用微机、收录机、手机充电器(充电时必须有人监护)、每人使用一盏功率在40瓦以下台灯(八人间除外、不含充电式台灯和应急灯)外,其它一切电器禁止使用或存放,严禁在床上使用台灯。

五、学生寝室内使用或存放禁用电器的,给予相应处理。

根据各种电器设备的安全危害程度,将学生公寓中各种常见的违禁电器划分为三类,并根据学生违纪情节的轻重,分不同层次给予相应处分。

(一)一类禁止存放或使用的物品:

电热棒、电热杯、电炉子、电褥子、电熨斗、电热宝、电热锅、电水壶、电饭锅等具有加热、取暖、做饭用途的、功率较大的电器用品;变频插排;明火类物品例如酒精、鞭炮、酒精炉、蜡烛、蚊香等易燃、易爆物品。对于存放或使用一类违禁物品的违纪学生,将给予以下处分:

1.第一次违纪,给予记过处分。

2.两次违纪,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二类禁止存放或使用的物品:

电烫板、电吹风、电烫棒等各种美发、美容设备;台灯(八人间)、各类充电式照明设备;使用无国家安全质量认证的移动电源、劣质充电器等;对于存放或使用二类违禁物品的违纪学生,给予以下处分:

1.第一次违纪,给予通报批评。

2.两次违纪,给予记过处分。

(三)三类禁止存放或使用的物品:

电暖器、电磁炉、电冰箱、洗衣机、微波炉、电风扇、加湿器等家用电器。对于存放或使用三类违禁物品的违纪学生,将给予以下处分:

1.第一次违纪,要求学生将电器带离公寓,给予通报批评。

2.两次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说明:

⑴.对于一、二类违禁物品,一经发现当场没收。处分下达到责任人后,责任人持学生处的《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到公寓辅导员处认回违禁物品,自行处理。

⑵.对于违纪一次以上者,如果责任人当次违禁用品与以往违禁用品不是同一等级,以危害程度较重等级作为认定依据,参照以上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理。违纪超过两次的,依据《黑龙江大学伊春分校 伊春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从重处理。

⑶.对由于使用以上各类违禁用品而引起火灾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此外,还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⑷.对于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寝室,寝室全体成员共同承担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

五、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2016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