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职业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

学生处 发表于: 2014-03-10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高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精神,加强我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降低心理危机事件发生率,有效应对心理危机事件,减少因心理危机带来的生命损失,更好地帮助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度过心理难关,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制订本《伊春职业学院、黑龙江大学伊春分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心理危机特指因严重心理困扰或精神疾病可能导致的自伤、自杀或伤及他人的心理状态和危害可能,心理危机事件特指因心理危机导致的相关负性事件。心理危机干预包括:针对心理危机开展的筛查、相关教育、相关制度建设;有效缓解学生心理危机状态,采取有效干预措施避免心理危机事件发生,妥善处理心理危机事件善后事宜;对不能走出危机状态的学生给予心理帮助、必要的治疗,或做出规避压力环境或危机的相关处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成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校团委、后勤处、校长办(校医院)等单位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设于学生处。

第四条 建立“心理危机干预三级工作网络”。一级为指挥决策层即学校学生心理健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推进和保障本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相关政策、部署工作、指导协调、重大问题决策等;二级为一线工作层,即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及专兼职学生工作干部。其主要职责为分别从心理专业和行政工作角度实施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三级为学生骨干,即学生班级心理委员和寝室心理联络员。其主要职责是从心理视角关注同学、适度开展营造和谐、关爱氛围的心理活动,发现同学中的心理问题和危机苗头,遇有危机苗头及时上报,在危机事件处理中协助学校开展工作。

第五条 设立学生心理社团,倡导关注心理健康、关爱生命的意识,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设立班级心理委员或寝室心理联络员,积极营造和谐氛围,协助院系及时发现危机苗头和处理危机事件。

第三章心理危机干预的原则

第六条

1.预防为主;

2.及时预警;

3.协调有序;

4.反馈追踪。

第四章心理危机干预预警对象

第七条

心理危机干预的对象是我院在读的存在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大学生。具体包括:

1.通过心理健康测评筛查出来的需要关注的重点学生;

2.遭遇重大事件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3.患有严重心理疾病的学生;

4.有自杀倾向或既往有自杀未遂史或家族中有自杀者的学生;

5.因严重生理疾病而导致心理痛苦的学生;

6.由于身边的同学出现个体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担心、焦虑不安的学生;

7.其他有情绪困扰、行为异常的学生。

尤其要关注上述多种特征并存的学生,其心理危机程度更严重,应成为重点干预的对象。

第五章心理危机干预具体措施

第八条对确知有实施自杀企图或行为的学生应采取如下措施:

1.立即安排不少于3人的监护组,实施24小时监护,确保当事学生生命安全;及时通知家长到校。

2.采取各种保护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寝室、事件现场等各种不安全因素;若危机正在发生,保卫处、校医院应及时赶到现场负责现场秩序和救护工作。

3.对属心理疾病或精神疾病发作者立即送往专业精神卫生机构诊治;对属于心理困扰身处危险境地者,及时选派专职心理教师或有相关经验人员前往劝慰。

4.危险情境解除后,分别视情况送专业医院治疗或做休学处理。

第六章后期跟踪

第九条对因精神疾病或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学校应对其休学期间的治疗和调整给予必要的指导;申请复学时,要着眼于学生长远健康,认真审核康复证明,严格按规定办理。

第十条学生复学后,院系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辅导员应特别关注其学习生活,要安排班级心理委员或心理联络员以妥善的方式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遇有情况及时向院系领导和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报告。

第十一条心理健康指导中心要根据院系提供的情况,及时为学生开展心理辅导或咨询服务。

第七章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建立心理危机干预预警及报告制度。

1.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重点关注学生档案和危机对象档案;

2.建立明确危机报告制度和顺畅的报告渠道;

3、心理危机事件终止或发生后要及时填报《黑龙江省高校学生心理危机事件备案表》。

第十三条 建立心理危机干预培训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选派相关人员参加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基地定期开展的心理危机干预骨干教师培训及不定期开展的心理危机干预技术研讨和工作交流。

第十四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心理危机事件不是仅凭主观工作努力就可以避免的,但是,因主观不作为而导致的心理危机事件,视情况将对当事人追究责任。

1.接到危机报告没有及时上报或没有布置干预工作而导致危机事件发生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2.在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因不服从协调部门指挥、不配合工作或不及时到达现场等原因延误干预时机而导致危机事件发生者,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五条 各系部应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系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在危机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各系部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机构、个人联络的重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未尽事宜由伊春职业学院黑龙江大学伊春分校学生处、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