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识别认定机制,推进教育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精准育人,促进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黑教规〔2019〕9号)、《黑龙江省民政厅等十五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办法〉的通知》(黑民规〔2024〕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类型包括
(一)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
(二)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
(三)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四)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
(五)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六)低保家庭学生
(七)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八)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学生
(九)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
(十)孤儿学生
(十一)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学生
(十二)烈士子女学生
(十三)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
(十四)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学生
(十五)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一)至(四)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需以当地乡村振兴局、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等部门认定平台系统上的数据为准,学生可在提出申请时出具相关凭证。
第(五)至(九)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参照《黑龙江省民政厅等十五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办法〉的通知》(黑民规〔2024〕7号)执行)应由学生家庭在户籍地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出具相关凭证。
第(十)至(十二)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应由当地应急管理部、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认定平台系统上的数据为准,学生可在提出认定申请时出具相关凭证。
第(十三)至(十四)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应由当地民政、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认定平台的数据为准,学生可在提出认定申请时出具相关凭证。
第(十五)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应在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或机构)开具临时性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开不出证明的也可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认定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学生在提出资助申请时,按照《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要求,取消由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或学生主动提供证明材料。申请人书面承诺后,应通过内部调查、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相关部门协同核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由各级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部等部门相互联动、协同完成的工作。各二级学院(部)应按照本细则规定,负责认定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部)负责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开展同民政、乡村振兴、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的核实工作。
第二章 认定依据
第六条 由学校完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参考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情况。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包括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学生、烈士子女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学生等。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情况。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因素、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经济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七)学生本人及家庭成员健康情况等。
第三章 认定要求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工作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个人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五)精准资助与政策倾斜相结合。资助名额要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较多的二级学院倾斜,也要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情况进一步确定资助比例,不搞“一刀切”。
第四章 认定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二级学院(部)成立学生资助工作组,由各二级学院(部)党支部副书记、学工负责人任组长,资助工作专员、辅导员担任成员,负责本院(部)的认定工作。
第九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由辅导员、学生代表共同组成的学生资助工作评议组,负责对班级内自愿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学生进行核实。学生代表应由班长、团支书及生活委员等了解和掌握学生情况的班干部组成。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部)应负责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集中申报,对学生提交的认定材料进行核实和校验,并根据实际情况划分困难类型和等级,建立和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学生隐瞒,捏造虚假家庭经济状况、伪造证明等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受助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按照校纪校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身份核验、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
(三)身份核验。通过内部调查、信息共享、网络核验、主动核查等方式核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与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数据比对的结果和能够证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的相关部门数据库信息截图等均可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佐证材料。纳入我省基本证照凭证清单的残疾证、残疾军人证、烈士证明书等可由学生提供。
(四)学校认定。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可采取系统比对、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三个困难等级,具体为:
1.特别困难。原则上将第(一)至第(六)种、第(十)至第(十四)种困难类型学生的困难等级列入“特别困难”,具体依据学生家庭情况实际而定。
2.困难。原则上将第(七)至第(九)种困难类型学生的困难等级列入困难等级,具体依据学生家庭情况和本地区经济状况水平等实际情况而定。
3.一般困难。原则上将第(十五)种困难类型学生,即“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列入“一般困难”等级,具体可根据突发状况因素和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等具体因素的实际情况对困难等级进行相应调整。
(五)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避免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六)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申请证明材料装订留存,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并按相应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系统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后,学校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不低于1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访谈、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了解核实,并留存相关核实工作的原始记录和照片存档,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第十三条 学校要充分发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的作用,原则上在推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政府或社会的资助时,要以认定情况为基础,从中选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资助。应在优先资助“特别困难”等级学生的基础上,按照资助项目和名额,参考学生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程序中评估的情况遴选资助对象并给予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部)要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开展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伊春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
伊春职业学院
202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