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高教研究 发表于: 2023-05-05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校科研工作的开展,加强和完善学我院科研项目和课题的管理,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加速优秀成果的推广,促进我院的发展,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教研究室是科研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各项管理,包括项目立项、进度检查、经费管理、结项验收和成果管理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分为以下三类:

一、A类项目 主要指我院承担的由国家、各级政府和我院提供科研经费(含贷款)并立项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各部委、省、市政府(含厅局)项目和我院或系部自筹经费立项的项目。

二、B类项目 主要指我院承接的由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科研项目。包括技术攻关、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

三、C类项目 主要指自行研制开发的处于试制阶段(1-3年)的科技产品项目。已成熟的产品项目应鼓励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不列入科研项目管理。

第四条科研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一至二年。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科研项目的提出,应能为我院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符合我院的发展规划;有利于我院的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办学水平;有利于地方经济建设与发展,促进提高地方科技水平;有利于行业技术进步,提高行业科技含量。

第六条科研项目的申请范围包括哲学、人文科学、自然科学、工程与技术等学科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推广应用和科技服务等。

第七条申请条件

一、项目的申请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的能力和精力,有比较充分的前期准备,并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担负实质研究工作。

二、申请项目须有新颖的学术思想,创新性强,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路线先进可行,符合我院及地方行业建设与发展的实际需要,经费预算切实合理。

三、对正在承担校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三年来立项(包括各渠道项目)后未按期完成研究任务,或不执行科研管理规定的项目负责人五年内不再立项。

第八条申请程序

一、高教研究室根据各级科研部门的要求不定期向全院发布最新科研项目申报要求。

二、各部门组织申报,项目申请人填报相关科研项目申请书,经部门审核后、签署意见并盖章,于规定日期内将申报材料报送高教研究室。

第九条项目立项

一、高教研究室对科研项目的立项评审分形式审查、专家组评审和院领导审批三个步骤:①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申报要求及手续不全的项目不予受理;②专家组(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③审查结果通知书经院领导审批后送申请部门,再由申请部门传达给项目负责人。

二、通过审批的申请项目,自接到审查结果通知书后一星期内,项目负责人与高教研究室签订《伊春职业学院科研项目实施协议书》,列入院科研项目年度计划。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即成为项目承担部门。

三、符合院《科研基金项目管理条例》要求的申报项目,可申请院科研基金资助。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承担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保持项目负责人及研究队伍的相对稳定,如项目研究人员因工作调动、健康或出国进修一年以上等原因,不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督促项目负责人办理项目研究人员更换手续。

第十一条自科研项目通知书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应在一个月内召开开题报告会,随后开始实质性研究工作,按计划完成。凡有调整研究内容、延长研究期限、中止研究计划等,项目负责人在征得项目承担部门同意后,向高教研究室提交申请报告,经高教研究室组织审查并签署意见,报院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跨单位合作项目,项目负责人为我院职工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跨部门项目一般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实施,相应部门应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高教研究室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具备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条件和能力的项目,或一直不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可作出中止或撤消该项目的处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我院财务制度。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人员费、设备费、材料费、图书资料费、试验费、燃油和动力费、会议费、差旅费、项目管理费及其它相关费用。项目经费的使用应做到合理安排,精打细算,专款专用。具体细则参照《伊春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五章 项目结题与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在研究期满完成后须结项。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要求时间向高教研究室提出结题申请,填写相关项目的科研项目结体验收表,并将项目结题支撑材料交送至高教研究室,由高教研究室按《科研成果鉴定、评审实施细则》组织评审、鉴定工作。

第十八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最终成果形式应为:确有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的研究或咨询报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的专著等。

第十九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的科研成果形式应为: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学术上有新见解,对专业建设和科技发展有指导意义的理论研究报告,并有国内外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的专著,视情况还需原理性的试验装置或模型等。

第二十条工程与技术研究项目的科研成果形式应为:解决生产建设中的科学技术问题,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并具研究报告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的专著等。

第二十一条科研项目产生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审、鉴定资料等,均应标注“伊春职业学院科研项目”,并注明项目编号,否则不作为结题验收依据。

第二十二条高教研究室将加强验收管理,组织有关专家对结项的项目进行总体评议,评议结果与下年度科研项目的安排直接挂钩。对于项目完成水平低,达不到申请书规定的指标,撰写的项目研究报告不认真等一些经专家认定成绩较差的项目承担部门和项目负责人,采取减少资助和限制新立项目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由于不可抗拒因素或委托方的原因不能按原要求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征得承担部门同意,及时向高教研究室提交情况报告,以便于共同研究妥善处理的办法。对不及时提交情况报告的视为故意拖延,由此而造成的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未按合同要求和计划进度完成且给学院造成较大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等)的项目,由高教研究室提请审计、监察部门进行审查,分清技术责任和经济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项目发生经济损失,原则上由项目组承担。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六条申报本院科技成果奖的项目,由承担部门和高教研究室推荐,经院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专家)统一评审,报院长批准。

第二十八条对完成较好且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项目可组织申报本院和上级科技成果奖。

第二十九条申报上级科技成果奖的项目,由承担部门和高教研究室提出推荐意见,经院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专家)审查和院领导批准后上报。

第三十条科研成果报奖材料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成果完成人的排序应按实际贡献大小确定。同一成果不得重复申报同一类别的奖项,已获奖成果不得再申报低级别奖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及学院有关文件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高教研究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