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职业教育学会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于: 2023-05-09 点击:

黑龙江省职业教育学会

 

 

黑龙江省职业教育学会“十四五”科研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和完善黑龙江省职业教育学会对科研规划课题的管理,促进课题研究的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职业教育的发展,提高学会各级组织和会员的科学研究能力,学会组织实施“黑龙江省职业教育学会“十四五”科研规划课题”,并对课题研究过程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条 黑龙江省职业教育学会对立项课题负有管理职责。所有立项的课题均要做好自我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研究水平,落实各阶段成果,力争圆满结题。

第三条 申请的课题经学会专家组评审合格后,方可立项,由学会向被批准立项的课题颁发《立项通知书》。

第四条 学负责组织专家对课题研究方案进行审定;对课题的研究进行指导、培训、评估、检查;组织各种类型的交流研讨活动和成果推广应用。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 学会“十四五”科研规划课题分为两个类别:重点课题、一般规划课题。由申请人根据本课题情况提出意愿后,由评审专家确定类别。

第六条 学会“十四五”科研规划课题最长完成期限为两年。

第七条 课题负责人一般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副高级及以上相应职称)。课题负责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第八条 每个申请人只能主持申报一项课题。承担本会研究课题尚未结题时,不得申请新的研究课题。

第九条 课题实行专家评审制。评审程序为:

1.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人员资格审查和申请书形式审查,合格者进入评审过程。

2.由学会组织专家,依据统一制定的评审标准,对申请的课题提出评审意见。

3.在专家评审意见基础上,由学会进行综合评审,签署具体意见。

第三章 开题和中期汇报

第十条 申请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即可组织开题。开题的内容包括课题研究实施方案的制订、研究人员具体任务的落实和研究工作的启动。

第十一条 每个课题在研究过程中,安排一次向学会的中期汇报,具体时间、方式由学会与课题负责人商定。

第四章 结题和验收

第十二条 学会根据课题进展情况统一组织结题验收,提前发布验收通知。

第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结题验收应提前向学会提供完整的鉴定材料(包括研究报告、研究成果主件、必要的附件等),由学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验收。

第十四条 专家组在认真阅读材料、听取研究成果汇报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填写的预期要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为保证课题研究的质量,学会将根据课题研究的需要举办不同类型的培训班。各课题组在研究的过程中要参加相关的培训。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经所在单位同意盖章后,报学会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课题完成时间延期半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6.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7.因故中止或撤消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十七条 为保证课题研究的质量,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会将对该课题做撤项处理:

1.研究成果有严重的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4.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第六章 课题研究成果

第十八条 通过结题验收的课题将获得《黑龙江省职业教育学会“十四五”科研规划课题研究结题证书》。

第十九条 通过结题验收的优秀课题学会将结集编辑电子版本。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黑龙江省职业教育学会“十四五”科研规划课题的所有信息将全部在黑龙江职业教育公众号发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黑龙江省职业教育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