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职业学院教科研成果认定办法

发表于: 2023-05-10 点击: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科研管理工作,鼓励广大教职工出高质量、高水平的教科研成果,为学院相关政策和制度的实施提供依据,根据国家、黑龙江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审核认定的教科研成果是指每年由学院各基层单位填报、高教研究室备案且以伊春职业学院为第一承担单位或主要完成单位的教学及科研类相关成果,以下简称成果

第三条 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成果不纳入认定范围。 

第四条 进行级别(类别)认定的成果包括:

() 科研项目类成果

() 学术论文类成果

() 著作类成果

() 研究报告类成果

() 专利、标准、工法及转化类成果

() 艺术、体育类成果

() 基地建设类成果

() 优秀网络文化类成果

() 获奖类成果

() 教学类成果

第五条 高教研究室在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学院成果级别 (类别) 的认定工作。

第二章  科研项目类成果认定办法

第一条 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 纵向科研项目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基金委员会、各类学术团体公开发布课题 (项目)申请 (招标) 通知,由学院高教研究室统一组织 (备案)、学院教职员工申报 (含投标) 并得以立项的科学研究项目。

() 横向科研项目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受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委托或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的各类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项目以及党政机关、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单位以非计划形式委托学院教职员工承担的各种研究项目。

() 纵向科研项目根据项目来源及其计划 (基金) 性质,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和院级,其中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项目又分为A 类、B 类;横向科研项目主要依据到账经费数额划分等级。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级别及认定

()  国家级

1.国家级 A

国家级项目是指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部门下达、列入国家科技计划体系的各类科研项目及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2.国家级 B

由全国一级学会、协会定期组织、开放申报、规范评审的科研项目。

() 省部级

1.省部级 A

由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根据既定的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开放申报、评审严格、管理规范并以国家部(科技部除外)、委、办、局、省 (直辖市、自治区) 名义下达的科研项目以及其他公认的省部级科研项目。主要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司法部、中国科学院及其他国家相关部委下达的科研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的国家课题和教育部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中的国家课题和文化部项目。

2.省部级 B

由国家一级学会、协会的二级分委会及省一级学会、协会立项的科研项目。

() 厅局级

1.厅局级 A

厅局级科研项目是指由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根据既定的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开放申报、评审严格、管理规范,并以省各厅、局、委、市主管科研部门以及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和省社会科学联合会名义下达的科研项目;

2.   厅局级 B

国家一级学会、协会的三级分委会、省一级学会、协会的二级分委会及市(地级)一级学会、协会立项的科研项目。

() 院级

院级项目是指由学院高教研究室根据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组织申报、实施管理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级别及认定

横向项目分为技术创新与科技开发项目、技术服务项目、社会服务项目、成果转化项目,项目级别主要依据到账经费(人民币) 划分:

() 国家级

1.国家级 A

自然科学类:到账经费 60 万元 () 以上;人文社科类:到账经费 30 万元 () 以上;

2.国家级 B

自然科学类:到账经费 40 万元 () 以上;人文社科类:到账经费 20 万元 () 以上。

() 省部级

1.省部级 A

自然科学类:到账经费 30 万元 () 以上;人文社科类:到账经费 15 万元 () 以上;

2.省部级 B

自然科学类:到账经费 20 万元 () 以上;人文社科类:到账经费 10 万元 () 以上。

() 厅局级

1.厅局级 A

自然科学类:到账经费 15 万元 () 以上;人文社科类:到账经费 8 万元 () 以上;

2.厅局级 B

自然科学类:到账经费 10 万元 () 以上;人文社科类:到账经费 5 万元 () 以上。

() 院级

到账经费不小于 0.5 万元的横向科研项目。

第四条 其它项目

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是指我院与境外 (含港、澳、台) 高校、政府、基金会等之间共同承担的有政府间协议的科研项目,项目级别根据下达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来确定。非政府间协议(民间性质)的对外合作研究项目按照到账经费额度认定为相应的横向科研项目。

第五条 有关说明

()科研项目负责人所获科研经费数是指进入学院账户可以使用的经费,按计划外拨部分的经费应扣除。

() 政府、主管部门及学院拨给专业、教学团队、研究基地、实验室 (实训基地) 等项目经费不作为该专业 (教学团队、基地、实验室)个人所获科研经费;学院给予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配套经费不计算在个人所获科研项目经费内。

() 项目起止年限按照批准实施的年限开始计算。

() 有关项目如被项目下达部门中止或撤项,学院撤销对原项目的认定。

第三章 学术论文类成果认定办法

第一条 学术论文的界定

() 学术论文是指在具有合法刊号 (中文期刊须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正式注册刊号 CN 打头刊号) 并公开发行的连续性学术期刊上学术研究栏目登载的论文。

() 凡被 SCISSCIEICPCI-SCPCI-SSHAHCI 收录的论文,需提供具有认定资质部门出具的检索报告。

第二条 学术论文的分类

学术论文分为 A 类、B 类、C 类、D 类、E 类五类,其中 A 类代表各自学科国际领先,B 类代表国际较高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C 类代表国内先进水平,D 类代表学院认定的重要学术期刊,E 类为其它正式刊物。

第三条 学术论文类别认定办法

() A

 SCISSCI 收录的期刊论文。

() B

 EICPCI-SCPCI-SSHA&HCI 收录的期刊论文。

() C

1. 发表在当年发布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南大核心(CSSCI)期刊目录(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 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 来源期刊目录》(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 中期刊上的学术论文;          

2. 在中国教育报、中国社会科学报、中国科学报、人民日报及光明日报理论版上刊登字数≥3000 字的专业性学术论文。   

(四) D                                            

1.发表在当年发布的《中国科技核心期刊目录》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 中期刊上的学术论文;

2. SCISSCIEICPCI-SCPCI-SSHAHCI 检索的会议论文

() E                                            

1.在其它合法期刊 (中文期刊必须被知网、万方、维普中的一个文献总库收录) 上发表的字数≥2000字的中文或外文学术论文;          

2.在省、市政府主管部门主办的报纸理论版上发表字数≥2000字的学术文章。 

第四条 有关说明

() 一般情况下,期刊的扩展版、增刊、内刊、内部发行物及 SCISSCIEICPCI-SCPCI-SSHAHCI 以外的检索机构检索的会议论文不予认定;

()在公开发行报纸上非理论版上登载的论文以及报纸副刊上登载的论文不予认定。

第四章  著作类成果认定办法

第一条 著作分类

() 专著类:独立或多人撰写的原创性学术著作;独立撰写的专题论文集。

()译著类:翻译的国外学术著作;编译的国外学术著作。

() 古籍整理类:在版本、目录、点校、训诂、注释、补遗、翻译等方面有学术研究的著作。

() 编撰类:编著或有一定的学术见解、较多采用他人成果的作品。

() 教材类:有独立体系、面向专业发展的教学用书。

() 支持相关专业教学的辅助用书。

() 工具书类:有独立编撰体系,按一定体例编撰的专题类或综合类的词典、辞书、百科全书、图集、年表、年鉴等。

()汇编类:按学术专题或学术会议结集出版的学术文集;不同学术期刊,以增刊形式出版的文集;以编辑为主的,按某一专题或综合汇编的作品;其它类刊式出版的文集。

第二条 著作类别认定

() A

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专著类成果;国家级规划教材。

() B

1.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译著类、古籍整理类、编撰类、工具书类成果;

2.其它出版社出版的专著类成果。

() C

1.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教材类 (国家规划教材除外)

2.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支持相关专业教学的辅助用书、汇编类、音像类成果;

3.其它出版社出版的译著类、编撰类、古籍整理类、工具书类成果。

() D

其它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著作类成果。 

第五章 研究报告类成果认定办法

第一条 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均为研究报告类成果 (不含规划类报告)

第二条 研究报告类成果级别认定

() 国家级

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常委会采用的研究报告。

() 省部级

1.部委级部门采用的研究报告;

2.省级部门 (不含副省级城市) 采用的研究报告: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采用的研究报告。

() 厅局级

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采用的研究报告 (不含县级市)

第三条 研究报告以政府采用部门出具的采用证明为认定依据。

第四条 研究报告采用时间以采用证明上的时间为认定依据。

第六章 专利、标准、工法及转化类成果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专利类成果类别认定

() A 类: 国际发明专利

() B 类: 国家发明专利

() C 类: 国家实用新型专利

() D 类: 外观设计专利 

() E 类: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第二条 标准类成果类别认定

() A 类:国际、国家标准

() B 类:行业标准

() C 类:地方标准

第三条 工法类成果级别认定

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施工方法。工法按级别分为三类:

() 国家级 (一级)

企业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 省部级 (二级)

企业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有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四条 转化类成果认定办法

按成果产生的经济效益(需提供具有认定资质部门出具的证明) 分为四级:

() A 类:研究成果转化产生直接经济效益 300 万元及以上。

() B 类:研究成果转化产生直接经济效益 100 万元及以上。

() C 类:研究成果转化产生直接经济效益 50 万元及以上。

() D 类:研究成果转化产生直接经济效益 30 万元及以上。

第七章  艺术、体育类成果认定办法

艺术类成果包括美术、艺术设计作品、收藏、作品集、音乐、舞蹈、影视编导和数字媒体;体育类成果指教师或教师团队代表学院参加的全国运动会、全国性其他综合比赛、省运动会和市级运动会比赛获奖。

第一条 艺术类成果级别认定

() 国家级

国家级展播、收藏 (例如拍摄制作的电视片在中央电视台播出、艺术作品被世界级、国家级美术馆、博物馆收藏) 及全国美术作品展览获奖作品;由中国美协与中国国务院各部委、文联等部门主办作品展;作品在国家级出版社中出版的个人作品集;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文化部、广电总局、教育部等主办的比赛。

() 省级

省部级展播、收藏 (例如拍摄制作的电视片在黑龙江电视台播出、被省级美术馆、博物馆收藏);由省美协、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文联等部门主办作品展;作品在国家级以外的出版社出版的个人作品集;省委宣传部、文化厅、省广播电视局、省教育厅等主办的专业性比赛。

() 市级

市级展播、收藏(例如拍摄制作的电视片在哈尔滨电视台播出、被市级美术馆、博物馆收藏) 由市美协、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市文联等部门主办作品展;市委宣传部、文化和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局、市教育局等主办的专业性比赛。

第二条 体育类成果级别认定

() 国家级

全国运动会、全国性其他综合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牌。

() 省级

省运动会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牌。

() 市级

市运动会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牌。

第八章  基地建设类成果认定办法

基地建设类成果是指国家、省、市级立项新组建的实验室、研究基地、协同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大学科技园及技术中心等平台。

() 国家级

科技部、教育部、住建部等国家行政部门立项新组建的基地建设类成果。

() 省级

科技厅、教育厅、住建厅等省级行政部门立项新组建的基地建设类成果。

() 市级

科技局、教育局、住建局等地级市行政部门立项新组建的基地建设类成果。

第九章  优秀网络文化成果认定办法

优秀网络文化成果包括在报刊、电视、互联网上刊发或播报的,具有广泛网络传播的优秀原创文章、影音、动漫等作品。原创文章字数应不少于 1000 字;优秀网络文化成果作者必须为署名作者或署笔名、网名的实名认证人;优秀网络文化成果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运用正确思想文化对各种社会舆论和价值观念进行引导,用优秀的文化内容引导人、陶冶人、激励人,努力营造适合于师生发展的网络文化环境,使之成为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和提升学院声誉的重要载体。

第一条 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的认定标准:

() 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和《求是》杂志刊发,并形成重大网络传播的作品,可申报认定为等同于 C 类中第一种情形学术期刊刊发,即等同于发表在当年度发布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南大核心(CSSCI)期刊目录 (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 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CSCD 来源期刊目录》(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 中正刊上的学术论文。

() 在中央级报刊、电视新闻媒体刊发或播报,并形成较大网络传播的作品;在中央级媒体的网站及其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官方移动客户端”(简称两微一端”) 上刊发、转载并产生重大影响、形成重大网络传播的作品;获省部级网络文化评选奖励的作品,可申报认定为等同于 D 类中第一种情形学术期刊刊发,即等同于发表在当年度《中国科技核心期刊目录》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 中正刊上的学术论文。

() 在中央级报刊、电视新闻媒体刊发或播报,并形成网络传播的作品;在中央级媒体的网站及其两微一端上刊发、转载并产生较大影响、形成较大网络传播的作品;获教育部相关司局和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等厅局级网络文化评选奖励的作品,可申报认定为等同于 E 类中第一种情形期刊刊发,即等同于发表在 A 类、B 类、C 类、D 类以外其它合法期刊 (中文期刊须收录入中国知网文献总库的期刊) 中正刊上的学术论文。

第二条 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由党委宣传统战部牵头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认定。

第三条 中央级报刊、电视新闻媒体包括:《人民日报》、《光 明日报》、《求是》杂志、 中央电视台、《新华每日电讯》、《中国日报》、《参考消息》、《半月谈》、《环球时报》及其网站和两微一端

第四条 重大、较大网络传播认定标准:

() 重大网络传播是指作品被不少于 20 家主流媒体及其网站、两微一端以及重要商业网站及其两微一端刊发、转载。

() 较大网络传播是指作品被不少于 10 家主流媒体及其网站、两微一端和重要商业网站及其两微一端刊发、转载。

第十章  获奖类成果认定办法

第一条 获奖成果分类

获奖成果分为政府奖和社会力量奖。政府奖是指由各级政府、政府机关或学院颁发的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类奖项,社会力量奖指经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学术团体颁发的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类奖项,均以颁奖文件或获奖证书为识别标志,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学院级。

第二条 政府奖级别认定

() 国家级

中央 (国务院)、科技部、教育部颁发的教学、科研类奖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教学成果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

() 省部级

中央 (国务院) 各部委、省 ( 自治区、直辖市) 等颁发的教学、科研类奖项,如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科学技术和人文社会科学)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和省教学成果奖。

() 厅局级

省、部所属委、办、厅、局、地市级政府等颁发的教学、科研类奖项,如黑龙江省城乡建设科学技术奖。

() 学院级

学院组织评审并颁发的教学、科研类奖项。

第三条 社会力量奖级别认定

() 国家级

国家一级学会批准或颁发的教学、科研类奖项。

() 省部级

国家二级学会和省、部一级学会批准或颁发的教学、科研类奖项。

() 厅局级

省、部二级学会批准或颁发的教学、科研类奖项。 

第十一章  教学类成果认定办法

教学类成果是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教学改革、规范教学管理、加强优质教学资源共建共享为主要内容的内涵建设的成果,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平台建设及教学能力培养等方面内容。教学类成果通常包括教学成果奖、教学资源库、在线开放课程、教学能力大赛、教学名师、学生技能大赛、教学团队、基地建设及专业建设等成果,成果级别依据其验收部门或授予部门级别确定,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和院级。

第十二章 成果的登记

第一条 学院实行成果登记制度。

() 凡署名单位包括伊春职业学院的成果,均应在高教研究室登记。

() 凡学院教师取得的成果以登记为准,登记的成果适用于岗位聘任、职称评定、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科研考核和奖励等,未登记的成果学院将不予认定。

()成果奖励伊春职业学院高教研究室登记并经审核通过的为依据。

第二条 科研成果登记范围包括:

() 本办法第一章第四条所列各种形式的科研成果。

() 对被 SCISSCIEICPCI-SCPCI-SSHAHCI 检索论文情况进行登记。

第三条  权属不明或者研究人员署名存在争议的科研成果不予登记。

第十三章  其他

本办法中未涉及到的科研项目及成果等,由各二级学院或者教学部提出认定意见后报高教研究室高教研究室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同时随着各学科的发展,根据各学科成果的变化,学术委员会提出本办法相应修改意见,高教研究室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高教研究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