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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职业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试行)

发表于: 2023-10-30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及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和《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四条 教学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教学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肃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

育的必需内容,不定期组织教师、管理人员和学生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学习。

第六条 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七条 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八条 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九条 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条 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第十三条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可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示,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则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交由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一旦决定进入正式调查,则通知被举报人。若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则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组成调查组,负责调查被举报行为;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可以简化调查程序,具体程序由校学术委员会确定。

第十九条 调查组由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成,其中学校纪检监察部门1人,同行专家不少于2人。若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则可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二十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师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二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如有必要,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四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则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五条 调查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第二十六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则听取调查组的汇报,就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加以认定,依职权进行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并向校长办公会报告认定结果和处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则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或已经完成尚未发表的研究成果,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对他人的学术思想和研究成果恶意诋毁;对正常学术批评采取不正当的报复行为;

(八)无正当理由只立项不研究;

(九)论文与论著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

(十)通过新闻媒体以及其他非学术途径传播不真实的研究成果;

(十一)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者,按照学生管理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者,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第三十三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者,则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者,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四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者,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或复核申请。

第三十六条 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交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校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