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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职业学院学术规范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于: 2023-10-3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明确学术责任,预防学术腐败,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院教科研工作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促进学术进步和创新,推动教科研管理的规范化建设,提升学校在各学科领域的学术地位和影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伊春职业学院一切从事教育教学、科研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 学术道德

第三条 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探索真理,自觉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提倡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研究工作,杜绝违法行为;提倡学术自律,防止学术腐败;提倡创新,避免重复;提倡厚积薄发,反对浅尝辄止;提倡团结协作,严谨求实,反对投机取巧。

第四条 树立正确的名利观,将个人的事业发展与学院的发展需要结合起来,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的声誉,把学术价值和创新性作为衡量学术水平的标准。

第六条 自觉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第七条 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宪法、法律、社会公德及学术惯例。依法保护学院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其他优先权利。

第三章 学术规范

第八条 教科研人员在院内任职期间完成的具有独创性的学术论文、著作、教材及其它文学艺术作品为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学院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第九条 教科研项目的开题、论证阶段应做好充分的背景分析和查新工作。论文、专著应就所论证的课题或主要内容以开题等不同形式,概略地说明他人的研究成果以及学术界相关的研究状况。

第十条 教科研成果凡直接引用各种文献资料须遵循有关的引文规则。完全没有阅读过的文献不能列入参考文献。职务作品发表时,应标注作者单位。未参与作品写作及未经他人允许,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他人作品里署上自己的名字,或在自己的作品里署上他人名字。

第十一条 实事求是地表述自己的研究成果,不得贬抑或故意忽略他人成果以抬高或吹嘘自己。

第十二条 以严谨求实、科学创新的态度进行学术研究。

1、严禁伪造和篡改实验数据、研究成果或引用的资料。严禁任何形式的剽窃、抄袭行为。

2、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不得一稿多发。

3、在完成的教科研成果和发表的学术论文中,若有惯例或事先另有约定者除外,应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名。

4、合作发表学术论文要经所有署名作者审阅。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的完成部分负责,第一署名作者应对整篇论文负责。学生作为第一作者,指导教师作为合作者,指导教师应负全责。

5、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或在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的学术论文、著作、教科研成果等中署名、分享学术荣誉。不得利用学术论文、著作、教科研成果等对他人进行学术贿赂。

6、不得谎报学历、学位,不得伪造教科研项目、教科研成果、学术论文等。不得擅自更改在教科研项目、教科研成果、学术论文中的排名顺序和成果等级。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教科研人员违反上述规范的,上报学术委员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处分报院长办公会并通报处理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