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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财务处 发表于: 2016-03-10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以及《伊春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伊财行〔2014〕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院统一核算的所有部门。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补助。

第四条 各部门应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各部门应加强差旅费的审批管理。

(一)因公出差前应持相关部门通知或公出事由,填写《公出审批单》。院级领导因公出差由院长审批;各部门职工因公出差,由各部门负责人、本战线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院长审批。

(二)因公出差要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学院不再预借差旅费等相关费用,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的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学院将不予核销。

(三)返回单位后在规定期限内(7日内)、严格履行公出差旅费核销程序进行报销。

(四)伊春区、乌马河区、翠峦区、友好区属于城市中心区,不属于差旅费核销范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特殊情况高于规定级别乘坐交通工具的,按应乘坐等级交通工具的票价报销,超标部分不予报销。

乘坐交通工具的最高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它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副市级领导

正教授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交通工具,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多买费用自付。订票费、签转费、退票费及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据报销。

第十条 职工自驾私家车公出,将不予核销燃油费、过路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丢失的,须提交书面说明,经院长审批后予以报销。能够取得车票订单等替代票据或依据有关凭据能证实行程的,按证明金额报销并给予补助;没有替代票据及证明的,按硬座票价报销,无法确定出差时间的不给予补助。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住宿费标准见下表:

住宿级别

省会城市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

其他地市

市内、或其他县区

(不包括伊春区、乌马河区、翠峦区、友好区)

副市级领导

正教授

450.00

450.00

200.00

其他人员

310.00

300.00

120.00

注:计划单列市是指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我国目前的计划单列市有五个。上述住宿标准是最高标准限额。

第十四条 住宿费根据住宿费发票在限额内据实报销,超过标准限额部分由出差人自行承担。原则上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差旅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市外伙食补助每人每天100元,市内伙食补助(不包括伊春区、乌马河区、翠峦区、友好区)每人每天40元。出差人员不准报销饭费票据。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提供食宿不得填报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交通费补助

第十八条 交通费补助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所到地区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的交通费补助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伊春市外交通费补助每人每天80元,本市内(不包括伊春区、乌马河区、翠峦区、友好区)交通费补助每人每天1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到达目的城市后所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如:公共汽车、地铁、出租车等)学院将不予核销。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填报交通费补助。

第六章 参加会议、外地学习等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通知中明确规定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的,凭举办单位开具的合法票据核销,不再单独发放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补助;

通知中明确统一安排食宿、费用由举办方承担的,会议、培训期间不计发伙食补助和交通费补助;

通知中未明确是否统一安排食宿的,有住宿费发票的,会议、培训期间计发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无住宿费发票的,会议、培训期间不计发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往返会议、培训地点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补助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报销。

第二十三条 出国外语培训、公派在国内读取学位人员及访问学者等长期培训,在途期间费用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予以报销,学习期间不计发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补助。

第二十四条 教师带学生在外地实习的费用,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予以报销。

第二十五条 由学院统一组织到外地参加比赛的学生,比赛期间发生的费用比照学院工作人员差旅费规定核销,其中补助标准按每人每天100元计发。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公出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按票据类别粘贴到票据粘贴单上,并按规定进行审批。住宿费、机票支出等须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开支差旅费,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八条 出差期间,由其他单位负担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的,不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出差人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各级领导在规定的审批权限内对出差事项进行审核把关;财务人员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

对未经批准出差、审批不严、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等行为,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院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