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职业学院学籍管理制度

发表于: 2023-05-11 点击: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属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身份证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学校请假,并出具相关证明,请假期限不超过2周。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参军入伍、因病等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最长期限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凭录取通知书和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办理入学。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对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校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在学校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申请或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参军的新生,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退役后两年内,凭相关材料于开学前返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若重新报名参加高考,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的时间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任何人不得为他人代注。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者,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获准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转专业与转学

 学生原则上应在本校就读专业完成学业,特殊情况下,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学校根据学生个性特点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本人申请,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转专业的基本要求:

(一)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经学生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学校适当调整其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

(二)学生学习成绩优秀、综合表现突出,或有特殊才能及专长、更加适合学习其他专业者,可申请转专业;

(三)学生由于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或因留级、降级、休学期满复学及入伍转业复员以后原专业发生变化者,可申请转专业;

(四)按国家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含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高职班(三校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五)艺术类、体育类学生不得跨科类转入其他专业;

(六)文科、理科等不同专业科类之间原则上不能转专业;

(七)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允许进行一次专业调整;

(八)学生转专业的时限为第二学期,第三学期之后不再允许转专业;

(九)转专业的具体工作由学工部负责,学生录取通知书与录取数据不一致的,一律以录取数据为准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在政策规定范围内予以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未在我校报到入学、注册以及未取得电子学籍者;

(二)在我校学习未满一学期者;

(三)在我校就读已经第三学期以后的;

(四)不同学历层次之间者;

(五)按国家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含五年一贯制、高职班(三校生);

(六)处于休学期间者;

(七)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八)应予退学者;

(九)转学时涉及转专业,而该专业属于限制转专业范围者;

(十)已转学一次者;

(十一)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休学与复学

第十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的;

(二)一学期内累计请假超过两个月的;

(三)因自主创业需要的;

(四)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需要休学的。

第十 学生休学以半年或一年为限,一般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自主创业休学者,凭相应证明材料最长学习年限延长至六年。

第十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凭入伍通知书办理相应手续,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学生参军保留学籍期间,应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十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退  

第十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按各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学生所修课程门数累计未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应修总课程门数的1/3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学期累计旷课六十学时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连续两次退学预警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退学登记表,如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退学手续的,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但须出具由退学本人签字的委托书和退学申请,方可由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 对做出退学处理的学生,在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前,学院辅导员须将拟退学处理意见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对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做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或家长;如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或家长,采取邮寄、登报、新闻媒体公示公告等方式传达。

第十 退学的学生,必须在被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自动离校,由二级学院负责督促学生离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学校,否则出现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和家长负责。档案由学生本人或家长签字后带走。

二十 学校为退学的学生提供退学证明。

在学校学习一学年以下的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的可以发给肄业证书。

 

毕业结业

二十一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可以申请补考,合格后学校可颁发毕业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超出最长学习年限不再颁发毕业证书。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上对学生毕(结)业证书电子注册。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毕业证丢失可以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