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教学督导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水平,促进我院教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职责。
第二条 督学是指由学校按程序聘任,依据教育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指导和评价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督学应紧紧围绕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心任务和改革发展目标,对本校教学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保证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学校有关决定、决议的贯彻执行,促进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督学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由督学办负责。
第五条 校级督学的聘任
(一)人员构成
学校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设督学办主任1人,专职督学3人。兼职督学由在职教师担任,选用一线教师,涵盖学校所有学科门类。
(二)任职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2.热心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学术造诣深,教学经验丰富,教育理论水平高,教学管理能力强;
3.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品行端正、乐于奉献、责任心强、廉洁自律;
4.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副教授专业技术职称;
5.身体健康,有充足工作时间保证;
6.督学聘任年龄一般不超过58岁;
(三)聘任程序
督学办主任由学校党委任命,专职督学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兼职督学的选聘程序为:教师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由所在二级学院推荐,提交督学办,由督学办汇总并提交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和督学办审议通过。并颁发聘任证书。
(四)任期
兼职督学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自动解聘。
第六条 校级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的;
(二)一学期内3次(含)以上无故不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督导活动的;
(三)在督导工作中有不公正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因故不能继续工作,本人提出申请的。
第七条 督学办主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督学队伍建设,推荐校督学。
(二)根据学校学院设置和教师情况将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分组,同时统筹、指导学校教学督导工作。
(三)监督各组督导工作进度情况;收集、整理、上报各督学小组提交的有关教学教改的建议。
(四)主持召开督学工作会议,开展教学督导方面的研究,“以研促评”,督学间交流评课心得,主持召开督学会议和督学小组长会议。
(五)加强督学工作的管理。规范督学材料归档。
第八条 督学办督学小组组长职责:
(一)根据学校督导工作计划,主持制定本组督导计划,按计划开展督教、督学工作。
(二)主持召开本组督学工作例会。
(三)审查、汇总并向督学办提交本组各督学反馈的督导信息及有关教学教改的建议。
(四)按工作流程及时填写各种表格,并在学期末按时向督学办公室提交督导材料。
第九条 督学实行工作津贴制:专职督学根据《伊春职业学院教师课时费发放标准》在完成基础课时的基础上,每人每听一节课按1.5课时计算,每课时和教师授课课时费相同。兼职督学每听一节课按1.5课时计算,每课时和教师授课课时费相同。
第十条 学校参照以往标准设立督学工作专项经费,保证督学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 本《工作职责》适用于本校督学办。
第十二条 本《工作职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工作职责》由督学办负责解释。
附件1:伊春职业学院兼职督学申请表
2023年7月6日
伊春职业学院兼职督学申请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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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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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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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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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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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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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授课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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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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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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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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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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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学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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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院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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