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表于: 2024-04-03 点击:

   


 

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中、省属各单位:

《伊春市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相关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十四届三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 春 市 人 民 政 府2019 年 8 月 25 日

 

 

第一章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当前,全市就业局势保持总体稳定, 但形势依然严峻。必须把稳就业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伊春的特指要求,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促进就业创业,强化培训服务,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目标任务完成和就业局势持续稳定。

 

第二章   聚焦重点群体就业

 

 

(一)切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积极转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观念,鼓励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人员自强自立,扶志扶持,创造就业机会,聚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重点,对零就业家庭建立一帮一援助机制。要充分重视劳务输入输出工作,有效提升我市就业扶贫中劳务组织化程度,要积极联系省内外经济发达地区,及时掌握用工信息,加强信息资料搜集整理;加强与劳务协作企业的联系,有条件的可以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参与劳务输出工作,对开展贫困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要积极鼓励有培训意愿的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各地人力资源就业服务机构主动配合乡镇、村加强城市间劳务合作、对接,增加工资性收入。要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切实使贫困人口的收益巩固得住、可持续。(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持续抓好林区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把解决林区富余职工就业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工程来抓,动态掌握当地富余职工就业失业情况,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职工就业。各地要根据资源优势积极开发就业岗位,依托每年开展的“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等活动,为富余职工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创业帮扶,多渠道促进城乡低保人员就业,使他们通过自己的努力来提高生活水平。(市人社局、市林草局负责)

 

 

第三章   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三)支持企业开展在岗职工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适当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加大困难企业稳岗支持力度。依据稳岗补贴政策规定,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依据《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事项的通知》(黑人社发〔2019〕17号)精神,在失业保险基金上年滚存结余具备24个月以上支付能力的时候,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为有需求的企业做好用工服务。各地人社部门要积极联系有关部门创新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行动”等专项服务活动,搭建供需对接平台,积极为重点用工企业提供用工服务,对于有需求的企业可以帮助其在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召开专场招聘会,解决企业用工难的问题,助力企业发展。(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四章  鼓励创新创业

 

 

(六)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各地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推动奖补政策落到实处,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市级在分配就业补助资金时,按各地每年创业担保贷款实际贴息额度的3倍予以奖补。(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民银行伊春市中心支行、伊春银保监分局负责)

(七)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各级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要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取消反担保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或单位作为贷款申请人的保证人,一年期担保费率不得超过1.5%;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通过担保方式创新,为缺乏抵押物、自身信用等级不足的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统筹使用

中央、省级有关专项资金,对为我市小微企业、“三农”企业及

大学生创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的担保机构给予奖补。(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金融服务局、人民银行伊春市中心支行、伊

春银保监分局负责)

(八) 积极引导各金融机构支持创业就业。激励各类金融机构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定期公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情况,引导信贷资金向小微企业倾斜。搭建银企对接融资平台,推广“政银保企”等有效模式,引导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积极推动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打通小微企业融资的“最后一公里”。确保银行法人机构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高于上年同期水平。(伊春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伊春市中心支行、市金融服务

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给予各类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初创主体吸纳各类人员就业且与之签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吸纳1人就业给予3000元补贴。对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农民创业主体,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创业扶贫奖励补贴。上述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五章   支持创业载体建设

 

 

(十)实施创业载体奖补政策。鼓励各地(含高校、企业、社会组织等)加快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定奖补。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地区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免费提供经营场地。对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初次创办并入驻孵化基地的企业或团队,提供第一、二年免费和第三年不超过50%比例缴费政策扶持、运营三年以上且三年在孵期入驻企业平均出孵率不低于60%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此外,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次性奖补40万元、省级30万元、市级(含市级以下)20万元,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六章   大力开展各类培训

 

 

(十一)积极开展失业人员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失业人员参加培训后6个月内,由培训机构帮助在省内实现就业创业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200元的就业服务补助。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15元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培训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生活费补贴、就业服务补助和其他失业人员的培训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十二)大力开展创业培训。符合条件人员免费参加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培训、创办企业和经营管理能力训练,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给予培训机构最高不超过2000/人的创业培训补贴。各地应结合实际,将新经济、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创业课程项目纳入创业培训补贴范围。鼓励各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开办“创业公益课堂”,面向全社会开展有市场需求并与当地产 业发展方向相适应的创业培训或讲座,给予授课教师每课时最高不超过500元补助,每场培训人数不能少于50人,所需资金在同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资金中支付。(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第七章   就业援助和公共就业服务

 

 

(十三)扩大就业见习补贴人员范围。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60%,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市人社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十四)实行常住地就业服务和援助。完善常住地失业登记制度,失业人员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可按规定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当地就业扶持政策、就业创业服务、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公共就业服务机及时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推介就业创业政策、职业培训项目和针对性岗位信息,定期跟踪掌握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状态,做好实名制动态管理。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扶持、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递进式就业援助。综合运用临时生活补助、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水平。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办事不求人”为目标,主动服务劳动者,简化办事流程,丰富办事服务载体,着力推进就业创业服务专业化。以时间最短、环节最少、流程最优、服务最佳为原则,细化服务标准和流程,创新服务理念和模式,增强主动服务、精细服务意识,根据不同群体、企业的特点,提供个性化、专业化职业指导、就业服务、用工指导和政策咨询,推荐参加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推广“互联网+就业”新模式。将全市公共就业服务延伸到互联网移动端,大力推广“伊春就业D图”“伊春就业公众服务”微信平台,积极探索就业创业服务全程信息化。各地人社部门要依托“伊春就业D图”“伊春就业公众服务”和各地自行建立的就业创业微信公众号,针对我市企业的岗位需求培训需求、创业需求,做好精准对接,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便利、快捷的人力资源服务。(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八章   落实主体责任

 

 

各地要切实承担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组织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水平合理确定享受政策的困难企业和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等重点帮扶对象范围,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地。人社部门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细化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就业创业政策落实。金融部门要加大创业担保贷款等小微企业融资统筹推进力度,切实降低融资门槛。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积极完善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开展更多有利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稳定、扩大就业的合力。要对现有补贴项目进行梳理,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对补贴项目、补贴方式进行归并简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报送市人社局。

 

 

 

 

 

 

 

 

 

 

 

抄送:市委,市纪检委,伊春军分区,市总工会。

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