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试行)

发表于: 2025-08-27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学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对学校及所属各部门、各二级学院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为维护学校财经秩序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  学校的内部审计工作由学校党委直接领导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省、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学校在校纪委下设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科,负责组织开展学校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审计科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由具备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建设工程、信息系统等专业素质的人员组成,并通过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等活动,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六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客观勤勉,保守秘密,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七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部门、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或可能影响独立、公正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应当主动回避或应要求回避。

第八条 审计人员依照本规定执行审计任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其执行任务,更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第九条 按照上级关于审计工作规定学校成立审计委员会校党委书记直接分管学校的内部审计工作。由审计科牵头组织、协调,开展常规性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审计科每年对学校全年的财务工作开展一次全面内部审计,形成审计报告并向校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一条 学校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由第三方开展审计工作,并对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对学校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四)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五)资金、资产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学校主要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科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的部门、单位按时报送内部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含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电子数据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资料;

(六)就内部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学校管理、提高管理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部门、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部门、单位和个人,向学校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委员会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安排工作,整改问题。

第十六条 审计科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提高审计人员在信息化技术条件下查核问题、评价判断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十八条 审计科应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促进教育教学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九条  学校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及管理,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被审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的部门、单位应加强对内部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对问题整改工作落实。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内部审计整改工作的实效。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实行台账管理,被审计部门、单位应按照内部审计要求期限及内容向审计科进行整改情况反馈,书面提交《内部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并附相关支撑材料。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部门、单位应认真、及时分析研究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加强学校审计、纪检、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经发现并整改的问题可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涉及违法犯罪和重大违规的问题除外

第二十六条 对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依法依规及时移送学校纪委。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责令其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参与内部审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进行处理: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参与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制度由审计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伊春职业学院审计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强化制度、纪律执行,有效推进学校重点工作,学校党委决定成立校内审计监督检查工作组,以问题导向为原则,开展校内巡查。根据相关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审计监督检查工作组职责

审计监督检查工作组统筹、协调、指导校内审计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围绕制度纪律执行、发展环境改善、重点工作落实、作风建设成效等组织开展巡查。对被巡查部门、单位提出要求,指出问题,督促整改。对问题线索进行调查,对违纪问题立案审查,处置问责。对审计监督检查结果的运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计监督检查内容

1.本部门、单位执行财经管理制度情况。

2.政治生态建设情况。

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4.损害学生利益问题情况

5.作风整顿、作风建设情况。

6.各项纪律执行情况。

7.发展环境优化情况。

8.廉政风险防控落实情况。

9.重点工作推进情况。

10.重大工程推进情况。

11.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12.上级部门和学校党委布置的其他重要工作落实情况

三、审计监督检查方式

1.审计监督检查分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工作集中检查三种方式。全面查一般为年度检查,专项检查一般为月检查,集中检查视重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

2.审计监督检查前定主题。针对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审计监督检查工作组集体研究确定每次审计监督检查的主题。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实行检查前告知制度

3.审计监督检查方式方法。采取明查暗访、调查问卷、受理举报等形式,看实情,查线索,抓问题,抓典型。

4.审计监督检查后的督办落实。工作组审计监督检结束后,向被审计监督检查部门、单位反馈,重要问题作书面反馈。对发现问题的部门、单位持续跟踪,督促整改落实。

5.审计监督检查通报。定期通报审计监督检查及整改结果。

四、结果运用

1.审计监督检查结果与校内相关责任落实及年终考核相结合,作为部门工作评价、干部考核、选拔任用、评优晋职等重要依据。

2.审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好经验、好做法,作为典型予以推广。

五、相关要求

1.审计监督检查工作组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依法依规,认真履职。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群众路线,推动从严治党责任向基层延伸。

2.接受审计监督检查的部门、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检查,认真开展自查,要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对审计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落实责任。对书面反馈问题,半个月内向审计监督检查工作组书面报告。

3.审计监督检查指出的问题,被审计监督检查部门、单位需要说明情况的,形成书面材料,由该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备案。

4.审计监督检查工作组成员所在部门、单位出现问题的,该成员在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实行回避。

六、组织领导

审计监督检查工作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长:党委书记、校长

副组长:纪委书记

 员:各战线主管领导  学校纪委委员

组织部、纪委办公室、人事处、党政办公室等部门相关人员。

审计监督检查工作组牵头部门为学校纪委。

七、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